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1-17 15:30:16

  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限制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禁止假冒律师执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修订前的《律师法》第十四条亦有相似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这次修订将“执业”明确为“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业是特许行业,担任律师不仅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如果允许不具备资格的人也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将使律师特许制度形同虚设,严重妨碍律师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因此,这种行为必须禁止。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前的《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可以说,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只要不牟取经济利益,是可以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这次修订删去了“牟取经济利益”这几个字,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更加严格。就是说,不论是否为了牟取经济利益,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因为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人员范围应当严格限定,不能任意放开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否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法律规定主要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托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受托为辩护人。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外,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只要不以律师名义,可以从事一些与法律有关的服务活动,如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代写诉讼文书、担任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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