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最新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01-19 20:37:43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最新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最新

  (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 2019年9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4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唐山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 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

  (四)侵占、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五)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本市区域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属于国家规定排放污染免检范围的新购置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抽测。

  违反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可以通过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现场检测等措施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或者其他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础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

  具备条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已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以下简称禁用区)作业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对禁用区内工程机械未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工程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每台次五千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

  违反本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公路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规定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管控方案,组织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法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最新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2024最新
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2024最新
2024-11-25
0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2024全文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2024全文
2024-11-25
2
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4最新
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4最新
2024-11-25
1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4全文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4全文
2024-11-25
0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2024-11-25
5

最新咨询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派出所叫我解释转账记录怎么说理由?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向公安局解释转账记录的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转账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   说明转账记录的来源,例如是通过银行...
退伍后,部队把我的档案放在了人才市场,导致了地方上的军人退伍补贴领不到,
的回答
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局
我在网上报考了成人专升本,办理了分期缴纳了首付800元一个月后,由于知道自己接下去没时间后联系了办理人员取消报考,但是那边不退800元,我想问怎么才能让他退给我。
的回答
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在业期间公司无故不缴纳社保 离职后无故克扣故障 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回答
社保局投诉,跟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公司只愿支付生育津贴的,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裁员剩下的员工可以拒绝留下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