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四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四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02-13 11:3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四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四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

  一、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贫乏,如何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并合理利用,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大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是经实践证明保护耕地的有效方法。这次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

  全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始于1988年,首先在湖北省荆州地区试行。取得成功后,1989年5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农业部在荆州地区联合召开了“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场会”,推广荆州经验,并部署在全国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这项工作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肯定。199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1994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实有耕地面积为基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有效保护好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并深入人心。

  二、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三、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是为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对于那些影响国民经济及农业发展的重点耕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主要指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商品粮基地、商品棉基地和商品油基地。这些地方生产的粮、棉、油商品率高,对国家市场调节贡献大,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证城乡居民生活中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都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并给予一定的投入和扶持。对这些地区的耕地也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除了高产、稳产的耕地以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也是具有保护价值的。此外,我国耕地总体质量差,人均水平低,对于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虽然目前产量不高或者生产率不高,但有一定的开发潜力,经过治理、改造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满足人民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对这些有潜力的耕地,也应当予以保护。

  3.蔬菜生产基地。为了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蔬菜需要,对于生产蔬菜需要的耕地,也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菜地是耕地的精华,一般都有良好的水利设施,生产条件好,产量高,而且一般离城市较近,是城市建设重点侵蚀的对象,况且形成新的蔬菜生产基地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并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形成。因此,这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保护。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对农作物产量的提高、新品种的推广等都有着特殊的贡献。解放以来。我国粮食单产的增加,主要是靠农业科技的进步以及新品种的引用来实现的。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是农业生产的高新技术生产基地,对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意义重大。此外,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对耕地的土壤、气候、水利等都有特殊的需求,占用之后要重新建设难度大、时间长,因此,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特殊保护。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除了上述几种耕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类型。

  四、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首要任务就是从数量上对耕地进行保护。规定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是根据国民经济和人口发展对粮、棉、油的需要来确定的。目前,我国耕地总量为19.5亿亩(调查数字),按80%计算,不足16亿亩,保护好这16亿亩耕地,是保住了全国人民的保命田、到本世纪末,预计全国人口将达到或接近13亿,为适应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基本自足,耕地面积要确保18亿亩。预计到2020年,全国人口将达到15亿人,城镇化水平将接近50%,到2050年前后,我国的经济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全国人口预计达到最高峰,我国的经济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全国人口预计达到最高峰。接近16亿人,此后将趋于稳定或略有下降,在单产提高的条件下,耕地面积需要量仍需保持在17亿亩左右。因此将80%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所必需的。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就要以乡(镇)为单位具体落实到地块,并到实地进行划界,确定具体的范围、四至,并设立保护标志。对基本农田进行保护,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国务院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责。保护基本农田也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作为主管农业生产工作的农业部门参与该项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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