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最新版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最新版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06-08 14:15: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最新版

  法释〔2021〕6号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

  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决定书

  (××××)最高法行决×号

  ××××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你院审查。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年××月××日

  (院印)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书

  (××××)最高法行通×号

  ×××(再审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请等待审查结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诉×××(机关名称)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简要列明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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