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最新修正【全文】

2023年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最新修正【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10-29 20:58:26

  2023年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最新修正【全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人事、工商、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劳动监察遵循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参与并监督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的处理;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培训、管理劳动监察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了解、查阅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取证;

  (三)责成用人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劳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劳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 劳动监察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二)执行公务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不得泄露案情,为举报者和用人单位保守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违法案件,可以直接进行监察或者会同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三)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

  (五)支付工资的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九)收取抵押金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采取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专项监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据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五)调查取证;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有权要求其回避。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招用一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外,还应当按该经济补偿金和补助费数额的50%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按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违反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二)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责令整改指令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或者用人单位秘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最新修正【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2024年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最新 ​
2024年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最新 ​
2024-11-28
1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2024-11-28
9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2024-11-28
30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
2024-11-28
4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024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024
2024-11-28
2

最新咨询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派出所叫我解释转账记录怎么说理由?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向公安局解释转账记录的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转账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   说明转账记录的来源,例如是通过银行...
退伍后,部队把我的档案放在了人才市场,导致了地方上的军人退伍补贴领不到,
的回答
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局
我在网上报考了成人专升本,办理了分期缴纳了首付800元一个月后,由于知道自己接下去没时间后联系了办理人员取消报考,但是那边不退800元,我想问怎么才能让他退给我。
的回答
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在业期间公司无故不缴纳社保 离职后无故克扣故障 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回答
社保局投诉,跟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公司只愿支付生育津贴的,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裁员剩下的员工可以拒绝留下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