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2023年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11-19 11:09:27

  2023年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最新

  政府令〔2014]13号

  《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4年12月7日

  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目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许可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开、实施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目录管理。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编制、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目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开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编制行政许可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目录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编码、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许可对象等内容。

  第八条 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作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行政许可目录进行调整:

  (一)依法新设行政许可的;

  (二)设定的依据废止或者修改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取消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未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五)行政许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环节且职能相同或者相近依法决定由一个机关实施的;

  (六)其他应当对行政许可目录进行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有前条规定情形需要对行政许可目录进行调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有关依据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经目录管理机构核实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目录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发布会或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行政许可目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对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和条件,不得将同一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环节分解实施。

  第十三条 目录管理机构可以定期组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对象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许可目录的内容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调整目录内容的,目录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并对行政许可目录中许可事项的增加、减少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内容进行信息化管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审批系统应当与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目录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在监督时对目录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目录中许可事项的增加、减少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内容,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目录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收集意见、建议和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和通信地址。接到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送目录管理机构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按照规定应当提出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建议未提出的;

  (二)对应当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未列入的;

  (三)未按照规定调整行政许可目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五)不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核实、处理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2024年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最新 ​
2024年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最新 ​
2024-11-28
2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2024-11-28
10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2024-11-28
36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
2024-11-28
5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024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024
2024-11-28
3

最新咨询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派出所叫我解释转账记录怎么说理由?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向公安局解释转账记录的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转账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   说明转账记录的来源,例如是通过银行...
退伍后,部队把我的档案放在了人才市场,导致了地方上的军人退伍补贴领不到,
的回答
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局
我在网上报考了成人专升本,办理了分期缴纳了首付800元一个月后,由于知道自己接下去没时间后联系了办理人员取消报考,但是那边不退800元,我想问怎么才能让他退给我。
的回答
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在业期间公司无故不缴纳社保 离职后无故克扣故障 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回答
社保局投诉,跟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公司只愿支付生育津贴的,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裁员剩下的员工可以拒绝留下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