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版【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11-19 11:49:30

  2023年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版【全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四)野蛮、粗暴执法;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徇私枉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

  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版【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2024年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最新 ​
2024年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最新 ​
2024-11-28
2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2024-11-28
10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
2024-11-28
36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
2024-11-28
5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024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024
2024-11-28
3

最新咨询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派出所叫我解释转账记录怎么说理由?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向公安局解释转账记录的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转账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   说明转账记录的来源,例如是通过银行...
退伍后,部队把我的档案放在了人才市场,导致了地方上的军人退伍补贴领不到,
的回答
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局
我在网上报考了成人专升本,办理了分期缴纳了首付800元一个月后,由于知道自己接下去没时间后联系了办理人员取消报考,但是那边不退800元,我想问怎么才能让他退给我。
的回答
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在业期间公司无故不缴纳社保 离职后无故克扣故障 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回答
社保局投诉,跟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公司只愿支付生育津贴的,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裁员剩下的员工可以拒绝留下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