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12-03 13:04:01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6年2月2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六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河流域土地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是指对伊犁河(喀什河、巩乃斯河和特克斯河)流域范围内未开发土地进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和生产经营的活动。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县(市)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开发土地、草场或林地应符合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涉及农牧民承包的土地、草场或林地的,应依法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对承包者进行安置和补偿。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制定具体补偿安置办法,使被征土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使被征地农牧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农牧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第四条 依照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经批准开发的土地,由开发经营者与县(市)人民政府订立土地使用合同,依法交纳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开发的土地可采取承包、租赁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经营权,原土地使用者和当地农牧民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六条 土地开发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土地开发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四)县(市)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开发项目区内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协议;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开发方案;

  (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土地开发项目,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有偿的原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区待开发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

  (二)项目投资概算;

  (三)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

  (四)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协议;

  (五)项目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测及评价;

  (六)按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待开发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发的土地项目进行审查;

  (三)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能否立项的答复。经审查认为可以立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同一宗土地开发、同一个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第九条 土地开发项目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并经原批准机关组织验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两年内未达到国家规定开发验收标准的;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已批准开发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的;

  (四)拖欠或拒绝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非法开发、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开发、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开发、占用土地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非法开垦土地的,按非法开垦土地面积对开发者处以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开垦者恢复植被。

  第十三条 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四条 应当实行有偿使用而未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应当依法由开发者对农牧民进行补偿而补偿不到位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开发土地使用权。给农牧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土地开发引起土壤沙化、盐渍化和造成水土流失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业主退耕,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土地开垦者种草、种树,恢复植被;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 12月 1日起施行。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
2024-11-29
0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2024-11-29
0
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最新2024
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最新2024
2024-11-29
0
2024年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4年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4-11-29
0
青岛市供热条例最新2024
青岛市供热条例最新2024
2024-11-29
0

最新咨询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派出所叫我解释转账记录怎么说理由?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向公安局解释转账记录的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转账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   说明转账记录的来源,例如是通过银行...
退伍后,部队把我的档案放在了人才市场,导致了地方上的军人退伍补贴领不到,
的回答
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局
我在网上报考了成人专升本,办理了分期缴纳了首付800元一个月后,由于知道自己接下去没时间后联系了办理人员取消报考,但是那边不退800元,我想问怎么才能让他退给我。
的回答
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在业期间公司无故不缴纳社保 离职后无故克扣故障 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回答
社保局投诉,跟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公司只愿支付生育津贴的,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裁员剩下的员工可以拒绝留下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