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最新修正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最新修正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03-19 20:34:59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最新修正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最新修正

  (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六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

  (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

  (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

  (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

  (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确认林地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合作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其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抵押。

  第六条 林地和森林、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跨市(州)、县(市)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处理。

  第七条 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防林、防护林、公路园林、森林公园、国营林木种子园和科研教学用的林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商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

  (二)伐除所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凭批准征地的文件、伐除林木申请书和林木补偿协议书,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 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损失,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伐除人工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人工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下同)的70%补偿;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

  (三)清除苗圃上的苗木,按苗木出圃时的产值补偿;

  (四)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征地或占地单位所有的,除分别按前三项规定的标准补偿外,还应按林木的实际价值作价付款。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制定本地林业发展近期规划和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按照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和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多种产业和林产品的深度加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国营和集体林场的发展。对宜林荒山、荒地,鼓励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林场。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管理范围内的以森林资源为原(燃)材料的林产工业品加工企业,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国营林场与毗邻的乡村,也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

  村民委员会、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第十四条 护林组织和护林员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森林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护林公约;

  (二)巡护森林,制止和协助查处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监督限额采伐;

  (四)监督落实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报告森林火警火情;

  (五)报告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配合,按照职责范围,做好防止发生和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工作;发生聚众哄砍森林案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自然条件,决定提前进入或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间,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军民,采取措施,全力扑救。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森林检疫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的地区,应划为疫区,及时除治;对其中未发生疫情的局部地区,应划为保护区,防止病虫侵入。

  第十八条 典型森林生态和珍稀野生动物植物集中生长繁殖的地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划为自然保护区。

  对非自然保护区的珍稀野生动物植物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树木以及林木良种资源,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造林绿化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规定宜林荒山荒地的造林绿化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对每年造林绿化任务的完成情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年组织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

  第二十条 适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宜林荒山荒地和其他宜林地区,组织植树造林。

  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植树造林。期限届满未造林绿化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并由发包方收回荒山荒地,负责造林。

  城市建设和公路、铁路、水利、工厂、矿山等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把造林绿化纳入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实施。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发展庭院林业经济和开展庭院绿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建立林木良种基地,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并加强对植树造林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森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和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以及江河湖泊沿岸坡地、水库库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实行封山育林。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种植林木,逐步退耕还林。

  第六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凡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以上林木所消耗的立木蓄积,均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

  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各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实行分级控制、分项管理。各项采伐限额指标,不得互相挪用。

  第二十六条 采伐林木,依法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森林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发和管理。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作业,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十七条 采伐林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以下规定:

  (一)国家和省规定保护的天然起源林和珍稀林木,严禁采伐;

  (二)坡度为四十五度以上坡地的林木,严格控制皆伐;

  (三)皆伐林木可能影响区域环境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森林管理中表现突出的;

  (二)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森林资源有功的;

  (四)开展林业科研、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先进技术和发展林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最新修正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2024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2024
2024-11-20
5
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最新
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最新
2024-11-20
2
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2024修订
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2024修订
2024-11-20
3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2024修订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2024修订
2024-11-20
2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最新修订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最新修订
2024-11-20
3

最新咨询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派出所叫我解释转账记录怎么说理由?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向公安局解释转账记录的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转账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   说明转账记录的来源,例如是通过银行...
退伍后,部队把我的档案放在了人才市场,导致了地方上的军人退伍补贴领不到,
的回答
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局
我在网上报考了成人专升本,办理了分期缴纳了首付800元一个月后,由于知道自己接下去没时间后联系了办理人员取消报考,但是那边不退800元,我想问怎么才能让他退给我。
的回答
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在业期间公司无故不缴纳社保 离职后无故克扣故障 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回答
社保局投诉,跟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公司只愿支付生育津贴的,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裁员剩下的员工可以拒绝留下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