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24最新【全文】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24最新【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1-04 11:24:11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24最新【全文】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24最新【全文】

  (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水务、住建、城管、工商、林业绿化、国土、卫生计生、交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主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分类、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和整体规划,对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水环境功能类别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分界处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破坏保护区设立的标志。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

  (二)破坏植被、湿地;

  (三)炸鱼、毒鱼、电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四)使用剧毒和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采矿、采石、采砂、修建坟墓;

  (六)倾倒、堆放、填埋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拦网、网箱水产养殖活动;

  (三)游泳、露营、野炊、垂钓;

  (四)组织旅游、经营餐饮;

  (五)设置渗水厕所、粪坑及污水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批准的采矿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权限限期予以关闭。关闭前所排放的废水由排放企业治理,达标排放,堆弃的固体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矿场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矿坑废水,由所在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饮用水水源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种植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逐步实行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实行退耕还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退耕者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水井等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采取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和控制化肥、农药使用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

  第十三条 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不外排废水或者按照规定不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和其他污染治理工程,应当选用环境保护先进适用技术。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控制污染物种类、区域和单位。

  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限期达到要求。

  第十六条 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超过期限未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污水排放总量,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建成的居住集中区,应当逐步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建立中水回用系统。

  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中水使用率。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城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建立水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水水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主要水系及其河流污水排放监测网络,对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实施监督控制。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

  第二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水环境质量应当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24最新【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19
6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19
12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19
4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19
9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5全文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19
7

最新咨询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务合同,未买社保。
的回答
可以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
我本是某公司职职工,有25年工龄。两年前和公司订了个合同 3人就岗(3班3倒,月上班31个工时,没有公休) 待遇旱涝保收 每月3450元。合同满后感觉不公,就没有再和公司继续签原来的合同。公司后给该岗位加到4人(4班3倒),身份也恢复原有职工。但工资待遇还是原合同一样3450元/月。收人和其他岗位相差太大。和公司领导反应后得到答复:加人不加薪,本来给我们3人岗位收入得总数,现在加人就得4个人分。同为公司服务工作,公司这样区别待遇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应该如何公平对待
本人1983年10月份经江苏省阜宁县邮电局招工进入单位工作,在邮电局续工作8年。当时是委办工性质,1991年10月份本人顶替父亲工作改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单位现在对我1983.10--1991.09月这一段工作工生龄不予认可,说从正式成为合同制才算我工龄(说以前是委代办合同)。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规合法,我该如何维权?找什么单位维权?谢谢!
老板克扣工资,可以申请网上仲裁吗
的回答
可以
被非法入侵个人设备,并被共享个人信息
的回答
报警处理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