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予子女过户手续费用最新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一般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主要分为两种: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
1、赠予房产交易时,五年内房屋需要缴纳的费用
(1)契税:建面小于90方1%,建面90-140方以上1.5%;二套3%
(2)营业税:5.6%
(3)个人所得税:1%
(4)手续费:建面*6
(5)工本费:80元
(6)公证费:2%
2、赠与房产交易时,五年外房屋需要缴纳的费用:
(1)契税:建面小于90方1%,建面90-140方以上1.5%;二套3%
(2)营业税:建面140方及以上(评估-原值)5.6%
(3)个人所得税:1%
(4)手续费:建面*6
(5)工本费:80元
(6)公证费:2%
赠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的产权证书;
4、赠与合同;
5、赠与公证书;
6、需要的其它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及《云南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房地产赠与归属于房地产交易范畴。作为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到房管部门办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公证机关出具的赠与公证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
4、赠与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共有人);
5、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评估报告。
房屋赠予过户中的税费征收,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一)、增值税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是5%。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增值税。
2、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增值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增值税。
(二)、附加税附加税是有赠与人负担的,只有在需要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前提下才会征收,按应缴纳增值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三)、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需要全额缴纳契税,按照3%的比例缴纳。
(四)、印花税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
(五)、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六)、公证费赠与过户需要先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处理,公证书出来之后和原产权人一起到房管局进行分成赠与。公证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一般为0.3%的房款。
(七)、其它费用纳测绘费: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元以内。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