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而开始。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9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或有证价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2、请求内容的审查。
3、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4、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的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表述。此次《民诉解释》第427条对督促程序的管辖作出进一步规定,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1、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1/3交纳。
2、申请支付令的法律规定
所谓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钓鱼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即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只对债权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不开庭审理,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即可签发支付令,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达到不提起诉讼追索借款的目的。
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1万元以下50元;
2.10万元以下,标的额×2.5%-200元;
3.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
4.50万元以下,标的额×1.5%+1300元;
5.100万元以下,标的额×1%+3800元;
6.200万元以下,标的额×0.9%+4800元;
7.500万元以下,标的额×0.8%+6800元;
8.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7%+11800元;
9.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5%+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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