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因犯刑律或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和退党、自行脱党、劝告退党、党内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
经过基层党组织长期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经严格审查,可以吸收其重新入党。
开除党籍的行为不止六种,包括: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组织、参加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迷信活动,情节严重的;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其他。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影响期分别是:(1)警告,一年;(2)严重警告,一年半;(3)撤销党内职务,二年;(4)留党察看,期满后二年;(5)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开除党籍的影响期是五年。开除党籍是最严重的一种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对于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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