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应届生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南京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标准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
硕士每人每月800元
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园区)财政承担40%。
2、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南京应届生租房补贴办理流程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者应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审核。区(园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区税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纳税的情况,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房产情况,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反馈本人。市人社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续发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申请人租住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四、南京应届生租房补贴需要什么材料?
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提交学历、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规定内容。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二选一)。住房租赁合同:(1)以房屋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2)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租房补贴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户口本或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复印件; 6、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人力资源部门复核意见; 7、如果是创业人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以及纳税的证明,新落户的人员需要提供的就是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等。
五、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园区)财政承担40%。
2.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1、申请人的就业单位发生变更或审核不通过的需重新申请。
2、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
3、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
4、租赁合同变化(如续签、新签)或租金发票变化(如到期、新开)的情况下,申请人需在申报系统进行变更,上传更新有关信息。
5、房产部门对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的认定
(1)“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情况。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6、房产部门对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
(1)“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是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无房,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7、公安部门要求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租房居住的,应事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居住证。申请人的居住证登记地址应与房屋租赁地址保持一致,如有变更,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
8、申请人需提供只含本人姓名的房屋租赁发票(一人一票)。
9、审核通过的,自申报当月起计发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将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持卡人需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方可取款)。
10、请申请人及时查看审核结果与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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