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其次是来沪落户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4.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5.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7.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8.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9.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11、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办理流程和手续:
1、用人单位登录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单位有效证件等至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工作定居”受理窗口进行单位资质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登录
4、用人单位根据“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工作定居”受理窗口,若材料完整、无误,受理窗口将受理申请,用人单位可通过上网登录。
上海留学生落户申办不需要居住证。申办手续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办理地址如下:
人才服务中心 |
市人才中心受理窗口 |
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13-16号、18号窗口 |
科创分中心 |
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三号楼2楼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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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分中心 |
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5楼1号、2号窗口 |
|
高新技术人才分中心 |
徐汇区宜山路900号A座202室1号、4号窗口 |
|
航运分中心 |
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907室1号、3号窗口 |
|
浦东新区 人才交流中心 |
张江(科创)分中心 |
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浦东国际人才港1号楼一楼受理大厅 |
陆家嘴(金融)分中心 |
浦东新区张杨路 1996 号一楼受理大厅 |
|
川沙(度假区)分中心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川路540号(西门) |
|
保税区分中心 |
浦东新区菲拉路 55 号人才大厦一楼办事大厅 |
|
金桥分中心 |
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1号现代通信大厦7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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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分中心 |
浦东新区康桥路1100号 |
|
临港(新片区)分中心 |
浦东新区紫杉路158弄1号楼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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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
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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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
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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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 |
徐汇区南宁路969号1号楼1楼B厅 |
|
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 |
长宁区北新泾街道金钟路999号上海虹桥国际科技广场A栋1楼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受理大厅13、14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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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安西路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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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才服务中心 |
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12、C14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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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 |
虹口区曲阳路街道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西区一楼4-1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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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
杨浦区江浦街道控江路1777号君欣时代广场一楼东(近双辽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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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
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21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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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 |
闵行区水清路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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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东川路555号2号楼60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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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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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曹安公路56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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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
金山区山阳镇蒙山北路603号二楼206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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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
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号5号楼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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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北青公路8098号二楼3号、4号窗口(长三角海外人才服务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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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B栋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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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 |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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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 |
浦东新区紫杉路158弄A1座2楼4、5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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