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超过多少要还?

恋爱期间的转账超过多少要还?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3-09 19:18:43

  恋爱期间的转账超过多少要还?

  对恋爱期间的转账,男女在分手后一般没有返还的义务,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则应当返还。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款项会被认定为赠与:

  1、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

  2、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如备注的“我爱你”等;

  3、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

  4、日常的支出消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的转账超过多少要还?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求返还吗?

  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相互赠与有表示爱意的一般赠与和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无偿赠与,表示爱意的赠与在财产权利经过转移后不可撤销,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未能最终结婚,具备赠与撤销条件,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受赠财物。

  恋爱期间的转账怎么判定借款?

  1、认定借款还是赠与,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因素。恋人之间的转款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分手后才能追回借款,若没有备注是借款,就属于赠予,不能要求返还,

  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两个要件:

  一是存在借贷合意;

  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可以要求返还。

  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认定借款还是赠与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因素。

  4、对于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人之间的转款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如果分手后想追回借款,那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明确对利息进行约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恋爱期间的转账能起诉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转账不一定能通过起诉方式要回。

  一、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情形。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如转账等的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因此,原告在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恋爱期间的赠与情形。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无偿并不表示是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可以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在赠与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外,赠与人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后则不得撤销。而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人可以选择解除赠与。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各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认定也有不同。比如,有的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以酌定的金额标准划分,小于该金额的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而大于该金额的则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为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解除赠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有法院酌定返还一定金额的转账,其他的视为无条件赠与。另外,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

  三、恋爱期间的不当得利情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当不当得利是基于欠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等)而发生的给付行为,也被称为给付不当得利。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在此情况下,部分法院认为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因为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四、恋爱期间的婚约财产纠纷。

  在我国的传统婚俗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通常所称的彩礼。此时法律关系虽然属于附条件赠与的范畴,但因其有别于一般赠与,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单独的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的给付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当一方举证证实转账确为彩礼时,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返还。

  五、恋爱期间的刑事诈骗情形

  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不能仅仅依靠转账记录,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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