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待遇有: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待遇有: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上述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上述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
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不让军属休探亲不违法,军属享有探亲假,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不能探亲的情形,单位不让军属休探亲假违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没有专门针对军嫂探亲假的法律法规或是别的条文规范,全部通用全国职工探亲假条例,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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