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1、提供以下资料:
(1)患者的《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2)全省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外地务工或外地居住的不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需提供务工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级以上部门证明);
(3)诊断证明;
(4)出院证;
(5)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住院收费发票(如提供地方税务监制的民营医疗单位发票,须提供其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文件,是复印件要加盖出台文件单位的公章);
(7)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
可回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设在本乡卫生院)报销,新农合经办机构接收后仔细审核,如资料不全告知其需要补齐的资料内容,待完备后再交于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接收完备资料后如实进行录入、审核、结算补偿,并对省外就医的实行保底补偿。如本人不便回户籍地,可将齐全的资料寄与委托人代为办理。
2、如在外地农民工定点医院就医,出院时直接按区级补偿标准及时补偿;
3、在省级直补和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就医,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
1、门诊补偿:
(1)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 报销范围:
①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②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 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