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释

2024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释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4-27 09:35:15

 2024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释

2024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释

  一、什么是新农保?

  新农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模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计发办法,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称为新农保,是区别于原来的老农保而讲的。

  二、基本原则

  1、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保基本”就是要保障农村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今后随着国家的发展、财力的增强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多,将逐步提高这个标准。

  “广覆盖”就是千方百计扩大覆盖面,把尽可能多的农民吸纳到新农保制度保障中,通过建立具有普惠性质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缴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把农民吸引进来。 “有弹性”就是适合我县目前农村、农民的特点,按省文件要求县政府设定了五个不同的缴费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要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使新农保基金能够保值增值。

  三、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计发办法,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基本框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劳教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我县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的经济能力在上述5个缴费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应按年缴费,五个档次不允许突破,以后按省统一部署,结合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村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确定。 3、政府补贴

  (1)对按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

  (2)对农村重度残疾对象,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缴纳,本人负担19元,政府为其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农村重度残疾对象是指残疾等级为1、2级,并办理了第二代残疾证的人员。

  (3)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有省、县按1∶1的比例分担。

  五、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解释

  1、什么是个人账户? 所谓个人账户,就是指国家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的缴纳养老保险的终身记录。

  2、个人账户组成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3、个人账户退付

  (1)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死亡的,由本人或指定(法定)继承人提出退保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新农保关系。

  (2)参保人在缴费期间需将保险关系转入外地的,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转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其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迁入地开展新农保后再转移。

  (3)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又不愿补缴保费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

  六、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及标准 1、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我县新农保实施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

  (1) 截止2010年9月30日,不满46周岁的人员,从2010年起,在现行5个缴费档次中选档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新农保实施时,不允许补缴,达到60周岁才能享受新农保待遇。

  (2)截止2010年9月30日,年满46周岁以上人员,必须按年度连续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达到60周岁才能享受新农保待遇。

  (3)对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本人不缴费,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实行家庭联动机制,联动机制只涉及直系一代,符合条件的子女包括本人的儿子、儿媳及常年居住在一起的女儿、女婿。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家庭联动机制只适用于新农保实施年

  (4)新农保实施后,在实施时不满46周岁,没有参保缴费的,达到60周岁时,需补足15年的社会保险费,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才能享受新农保待遇。 (5)新农保实施后,在实施时年龄超过46周岁,没有参保缴费的,达到60周岁时,补足从2010年到其达到退休年龄年的社会保险费后,享受新农保待遇,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2、新农保待遇标准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新农保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1、与老农保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截止2010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其子女参加新农保后,除享受老农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将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转入新农保,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按《实施办法》规定继续缴费和享受待遇。

  2、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因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实施,故和新农保没有同时享受的条件。

  3、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八、新农保待遇领取注意事项

  1、对将户口迁回到原籍的财政供养人员、参加企业、事业单位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户口开放后,部分民办教师转为财政供养,但户口仍在村的双重身份的人员以及原来购买户口有双户口的人员,严格执行一人享受一份养老保险的政策。

  2、对于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存在争议的,一律按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为准。 3、各村特别是对于60周岁以上领取的人员一定要在全村公示,对出现冒领养老金的人员,发现一起,追回一起,处罚一起。

  4、原因子女接班、户籍转入农村享受退休费的老人不能参加新农保。

  5、新农保实施时全县农村人口数据已从县公安局拷贝,对于实施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暂不处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职责

  1、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县农保所”)、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乡镇工作站”)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2、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农保所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乡镇工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工作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本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年满16周岁,具有巨鹿县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劳教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工作站。

  3、乡镇工作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工作站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所。 4、县农保所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5、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工作站。

  乡镇工作站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所。县农保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6、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跨县(市、区)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5)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7、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工作站。乡镇工作站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所。 县农保所参保登记环节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上签章,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由县农保所待遇支付环节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新农保地区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由县农保所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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