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升职政审时会受到影响,但不会开除.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目前,中纪委没有专门的认定,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男女不正当关系作为处分的法定情形有三种:
一是,包养情人,做违法违纪处分;
二是,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做党纪处分;
三是,构成重婚,以重婚罪做刑事处罚。
除以上三种法定情形外,其他男女不正当关系并未上升至法律层面,基于民事法律“法无规定即为允许,法无规定不可处罚”的基本法律要求,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男女不正当关系不可进行法律评价,不可进行法律处分或处罚。
看情况而定,如果你是局外人的话,建议的可以匿名书面形式告诉该工作人员的上级领导,若上级领导没有制作此行为的话,你可以再同样方式告诉组织人事部及主管领导。若该工作人员的男女关系中涉及工作上的利益问题的话,可以向政府的纪委反映。
公司不可以因为内部女员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辞退。职工与内部员工又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道德问题,并不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是劳动法规调整的范围,用人单位不可以以此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但职工因为与内部职工不知道男女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造成用人单位较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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