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3、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一)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二)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三)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四)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4、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
(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对在宅基地上存在的违建,政府亦可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其予以拆除;然而在另一方面,合法的宅基地及其附着物是不容许随意拆除的,因为这些建筑物已在政府相关部门完成了相关备案手续。
若需对其加以拆除和重建,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严格审批方可实施。
如若发生未经许可的非法强制拆迁行为,当地使用权持有者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举报,涉事人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宅基地建房一般需要二十日左右,如果农村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并且房屋的面积都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情况下,那么其中一处的宅基地很有可能会被农村集体依法回收。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