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出车祸,一般情况下自行负责,其他人没有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则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1.对朋友强迫性劝酒的;
2.明知朋友身体状况不宜饮酒,仍劝酒导致朋友因身体不适发生车祸的;
3.未安排已醉酒的朋友安全回家的。
一起吃饭喝酒的其他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死者的的责任是主要的,因为他是成年人,明知醉酒不能开车但是实施该行为,增加了自己的风险,而一同喝酒的人有义务制止但是劝阻义务,要承担次要责任,一同喝酒人员此时承担的也只是民事赔偿责任。
还有种类似的情形是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一再劝酒结果当场身亡,这种情形也要负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起喝酒出车祸了的,一起喝酒的人对事故的造成有过错的有连带责任。如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的、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一起喝酒的朋友也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行为人喝酒出车祸的情况,饭店没有责任,饭店无需对顾客酒后的个人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果顾客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出事故的,驾驶人还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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