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的退役安置规定主要包括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退役方式:伤残军人可以根据其伤残等级和工作能力选择不同的退役方式,包括退休、国家供养、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
例如,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安置办法:政府会根据伤残军人的具体情况安排工作或提供生活保障。
例如,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或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住房和医疗保障:政府会为伤残军人提供住房和医疗保障。
例如,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政府会提供购(建)房费用。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会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伤残军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45这些规定确保了伤残军人在退役后能够得到适当的安置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伤残士兵退役安置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概述:
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工作安排:对于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特别是对于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阳光透明的安置制度:各地区如北京市和德宏州强调要坚决执行安置计划,不打折扣落实安置政策,确保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阳光透明。
“一站式”服务模式:推广军人退役“一站式”服务模式,为军人退役报到提供便利。
特殊情况的照顾:对于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政府有相应的安置政策。
就业服务专项行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将全面开展,确保退役士兵对优惠优待政策充分了解,并得到有效实施。
安置方式多样化: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退休和国家供养等多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士兵的需求。
省属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省属各企业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承担政治责任,确保退役军人的顺利安置。
这些政策和措施体现了国家对伤残士兵退役安置的重视和支持,旨在确保这些士兵能够得到合理的生活保障和职业发展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11、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
12、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
可以
伤残军人在退役后确实可以领取保险金,特别是1-6级残疾退役军人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相关政策,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