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饺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饺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八是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1、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当然同时按规定也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就是说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安排工作或者自主创业。
2、落户:在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其他情形,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想落户到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也是可以的,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3、补贴:退役但是还未工作等待就业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社会保险:按照军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退伍军人办理就业补贴的流程和要求因地区和补贴类型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退伍军人就业补贴的办理方式和要求: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参加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凭相关材料(如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申请表、费用发票等)到安置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领培训补助。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支付到退役士兵本人的银行账户。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例如,在广东省,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办理申请材料,具体办理地点包括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等地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线办理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退伍证明等。
社保补贴政策:对于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如果被企业吸纳或者实现灵活就业,可以申请社保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社保补贴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退伍证等。而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要提交《湖北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或社保卡、退伍证等。申报渠道包括线上申报和线下提交材料。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对象和标准根据创业项目的示范引领性和吸纳就业情况确定。申请流程包括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动员申请人,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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