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兵退役安置政策主要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该条例规定了退役士兵的安置条件和方式。根据条例,女兵退役后,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将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退役士兵的安置地原则,包括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等原则。女兵退役后,其安置地通常为其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然而,如果女兵在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或者女兵已婚,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对于已婚的女兵,如果其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还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实施,旨在确保退役军人能够顺利过渡到社会生活,通过合理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等方式,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女兵,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和就业支持,以确保她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保障。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女兵退役后是否安排工作,主要取决于退役女兵的服役年限、荣誉奖励、残疾情况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义务兵退役后是不安排工作的*。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更多的是鼓励自谋职业,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上的优惠。
对于士官而言,如果服现役满12年,或者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是烈士子女等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此外,女兵退役后也有多种出路和选择。例如,可以继续考取军校深造,或者选择留在部队从事文职工作。回到地方后,女兵可以凭借在军队中学习的过硬本领和优秀品质,在各行各业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如文艺团体、传媒集团、安保公司等。同时,女兵在考公务员时也能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女兵群体其实很少会分配到师级以下单位,而且绝大多数的女兵都是以通信和话务为主。通信主要以话务员岗位为“代表”;后勤部门岗位主要以卫生科的医生、护士为主要代表,当然还有各机关、部门的一些档案员、文秘、翻译等不同的岗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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