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兵退役后确实有补助政策。
女兵退役后,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包括退役金、退伍补助费、养老保险补助及职业年金等。具体来说,退役金约为9000元,退伍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2000元,如果服役时间超过1年,则全额发给。此外,还包括职业年金约56100元,以及回家差旅费、医疗保险费、1个月的津贴及生活费等约5000元。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还会有额外的增发比例,如荣获一等功增发15%,二等功增发10%,三等功增发5%。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除了经济补助,退役女兵还可以享受其他福利政策。例如,退役士兵的服现役经历被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的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可以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现行基本标准为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
此外,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还发出通知,从2023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
女兵退役后可以享受多种待遇和补贴。
首先,女兵退役后可以领取的经济待遇包括退役费,这涵盖了复员费、一次性退役金、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住房资金、退役医疗保险金、奖励工资、复员差旅费等。此外,女兵还可以享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合格的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对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国家还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女兵退役后,还可以选择接受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2。此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或应聘事业单位职位时,其军队服现役经历被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对于女兵的家属,如果三级军士长(含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家属可以随军享受随军家属补贴和已婚军士公寓房等优惠政策。
女兵2年退伍后有补助。
1、义务兵退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退伍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2000元,服役时间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对于担任军官满16年、服役满20年,或者担任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逐月按照一定比例领取到一定的退役金。比如享受待遇级别16的少校,退役金的计发基数为11000元,相应的计发比例为60%,任职超过16年的,每超过1年,计发比例还可以增加2%,累计不超过100%。也就是说,一位待遇级别16的退役军官(少校),每个月可以获得的退役金至少是11000*60%=6600元。
而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后,退役金会有一定比例的下调,计发比例为20%,任职超过16年的,每超过1年,计发比例增加1%,也就是说一位待遇级别16的退役军官(少校),在退休后,每个月可以获得的退役金至少是2200元。如果是边远艰苦地区的话,还会更多一些。
当然,退休后,还可以同时获得养老金待遇,而且养老金和退役金,都是终身领取的。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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