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创业有什么政策
1、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2、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军转干部创业有什么政策?
军转干部创业可以享受多项政策支持,包括税费减免、贷款优惠、创业培训等。
军转干部在创业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政策支持,这些政策旨在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军转干部更好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具体来说,军转干部创业可以享受的政策包括:
税费减免: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此外,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也适用于军转干部,进一步减轻了他们的税务负担。
贷款优惠:军转干部在创业过程中可以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这有助于解决启动资金问题。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还可以获得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支持,用于粮食种植、重要特色农产品种植、畜牧业生产等领域。
创业培训:为了提升军转干部的创业能力,相关部门提供了创业培训服务,帮助军转干部提升创业技能和知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用地指标支持:鼓励军转干部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退役军人,包括军转干部。
随军家属创业有什么政策
随军家属创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这一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且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办理渠道包括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内容是: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样需要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并且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这一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适用群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优惠政策〗
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山东省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山东省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2〕11号)
军转干部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适用群体〗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优惠政策〗
一、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安置军转干部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优惠政策〗
一、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企业安置随军家属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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