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3、军人的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特殊财产确定归属如下:
1、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3、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4、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我们知道退伍军人是由特殊财产的,像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复员费、转业费等等,像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之类的是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平分的。像复员费、转业费之类的,可以根据年份进行部分分割。还有一些其他财产分割详见文内。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军婚财产纠纷的解决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准则。
在涉及军婚案件中,除上述基本原则外,还需兼顾军人特殊性及其国防建设贡献。
具体规定如下:
1.财产范畴:军人在役期间所获财产,无论工资、奖金、福利或房产等,均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个人所有。
2.分割原则:夫妻共有财产通常应平等分割,但鉴于军人特殊贡献,法院可酌情予以照顾。
3.特殊规定:若军人因执行特殊任务(如战争、军事行动等)获取的财产,如奖金、补贴等,可视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4.子女抚养:在处理子女抚养事宜时,法院将充分考虑军人抚养能力与实际状况,以维护子女合法权益。
5.程序规定:军婚案件由军事法院专属管辖,地方法院无权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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