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一)生活补贴
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
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二)门诊医疗补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针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国家实施了最新的补贴政策,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该政策,不同职务的军转干部将获得不同额度的生活困难补助。对于担任师级职务的,每人每月增发300元;团级职务的,每人每月增发200元;营级职务的,每人每月增发110元;连排级职务的,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若军转干部在1953年12月31日之前入伍,无论其职务如何,每人每月将额外增发8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这些增发的资金将由同级财政进行安排,以确保补贴的有效执行。
政策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关怀与尊重,旨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升其晚年生活质量。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关注并支持那些在特殊历史时期为国家做出贡献的英雄们。
总之,新政策的出台为军转干部提供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支持,有助于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让他们在退休后能享受到应有的尊严与尊重。这也反映出国家在保障民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所做的努力。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相关规定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