劈腿军人不一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军人是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发生外遇行为,且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其同居或结婚,那么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出轨行为,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破坏军婚罪女方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1)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2)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3)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对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行为人谋私、滥用职务便利并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发生性关系的,则应按强奸罪论处,并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出现犯罪情节极为恶劣且有加重处理情形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终身监禁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至于具体的破坏方式,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重婚型,多指行为人明明知晓对方系现役军人配偶,却仍然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长期公开或隐秘的以夫妻身份同居,此类行为在社会公众看来已经构成事实婚姻;
第二类为同居型,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而且此种关系并非仅限于不正当的性关系,通常会涉及到经济及其他生活领域的特殊联系,明显区别于普通的通奸行为;
最后一类为通奸型,这部分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还与其保持长期且频繁的通奸关系,情节严重者甚至导致了夫妻关系的彻底破裂。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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