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由此可见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3)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由此可见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中,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属军人个人财产。
(4)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优待金属于义务兵家庭所有,不是军人个人财产。士官和军官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死亡抚恤金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所有,不是军人个人财产,当然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四)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军人离婚退伍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而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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