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补助的具体报销金额因地区、医保类型以及个人实际医疗费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大病补助的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且会有一定的报销上限。以下是关于大病补助报销的详细分析:
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体制下的大病救助报销:
起付线:大病医疗救助的报销起付线通常为2万元。
报销比例:在2万元到5万元范围内,按照50%报销;5万元到10万元范围内,按照60%报销;10万元以上,按照70%报销。
报销上限:一年的大病救助最高报销费用通常为30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下的大病救助报销:
新农合补偿:医疗费用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
大病保险补偿: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
民政医疗救助基金:二次补偿后,困难农民还将额外得到一定比例的民政医疗救助基金,总报销比例可达到90%。
社保大病报销:
报销比例: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报销上限: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对于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其报销比例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门诊统筹乡、村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65%、75%;
2、在一级医疗机构就诊,其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是不设有起付线标准的;
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75%-80%;
4、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55%-60%;
5、在省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儿童白学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食道癌、结肠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如下: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申请大病救助包括:
首先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区民政局应当:
(1)复核审批;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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