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60元,年度不结转。参保城乡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60%比例报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报销。
2、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报销政策
“两病”门诊报销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专项用于城乡居民“两病”的治疗性药品,其中使用“两病”用药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需自付10%。
3、门诊慢性特殊病种补偿范围和标准
门诊慢特病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70%(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后计算)进行报销。
4、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
对患有多种慢特病的,最多可选择3个病种进行报销,以最高病种支付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额度增加300元。门诊慢特病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70%(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后计算)进行报销。
(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80元
(2)门诊观察每日最多可报销30元,每年最多可报销1000元
(3)门诊大病报销比例50%,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合并并发症的高血压、糖尿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1万元;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患者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3万元。
(二)住院报销
(1)乡镇级(一级)住院报销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2)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0%。
(3)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55%。
(4)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50%。
(5)经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同意转诊备案,并在县域外除市级、省级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统一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40%,保底报销比例20%。
(6)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中药饮片及中医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非药物非手术疗法补偿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德州市市级、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起付线降低200元,补偿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7)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种重大疾病在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70%。
(8)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除《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规定不予报销的情形项目外,统一住院。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80元;门诊观察每日最多可报销30元,每年最多可报销1000元。
新农合报销分为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以及涉及特殊病种报销材料也有所不同:
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
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
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
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
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
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
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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