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国家规定标准:普通的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约在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的住宅公摊的系数在15%-20%;高层的住宅约在20%-25%。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在无地下设备用房和底层商铺且底层架空的常见多层住宅楼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0%-15%之间;带有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其公摊系数约为15%-20%;而高层住宅的公摊则略高,约在20%-25%之间。
计算公式为:公用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公摊系数。
(二)透过将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摊系数,即可得出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计算模式为: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 × 套内建筑面积。
因此,公摊面积 = 建筑面积 - 实际有效使用面积。
所谓公摊系数,等同于房屋的得房率。
得房率的标准如下:
1. 高层塔楼住宅(75%-78%),公摊系数为(22%-25%);
2. 高层板楼住宅(78%-85%);
3. 小高层板楼住宅(85%-88%);
4. 多层住宅(88%-95%)。
得房率 =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 ÷ 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1、安置房公摊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
2、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3、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为: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其中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4、需要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之后的建筑面积。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