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但对于女性月经假期,在《劳动法》中并没有明文的国家规定。就目前一般的用人单位,考虑到女员工的实际身体情况,通常允许女性在月经期身体不适时请假休息。但由于确实属于在劳动时间内的休息,因此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须就该休假支付工资。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国家没有规定女性例假的假期。
“女性月经假期”并没有明文的国家规定。就目前的用人单位而言,考虑女员工的实际情况以及身体情况,通常会允许其请假休息,但这是在劳动时间内的休息,也就是说需要扣除当日的工资。实际上,关于女性月经假期的说法,可能是女员工们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提出的,但国家并未作出这样的规定。
总的来说,虽然国家没有规定女性例假的假期,但女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如怀孕、生育等,是享有相应的假期权益的,这些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
国家没有规定女性生理期的假期,但各地地方法规可以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对女职工的保护等因素自行规定“姨妈假”。比如安徽省女职工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法律依据: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