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职业病鉴定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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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12-05 13: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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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伤残

  1) 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450 μ(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伤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

  (一)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具体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具体包括: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怀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具体包括: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具体包括: 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具体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具体包括: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职业病鉴定流程详解

  职业病的鉴定标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职业病的患者必须是企业的劳动者;2、职业病必须是在工作期间引发的;3、能判定为职业病的只能是国家目录中的;4、必须是有毒有害物质所诱发的病因。确认以上四点之后,相关部门会根据以下的流程来对患者做出职业病的鉴定以及分析: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去哪里鉴定?

  1.职业病鉴定依法应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应具备一系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拥有与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3)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

  3.需要注意的是,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选择应依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告,确保所选机构具备合法资质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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