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20年到期后,车位归所有权人,具体如下:
1.车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2.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
3.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的,归国家所有。对于20年后到期到期的车位,处理方式有:
1.车位属非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1)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车位属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70年。
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产权到期后的续费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续费按当时的1%到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法律逻辑分析方面来看,租赁合约在经过20年之后仍能自动续期的规定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因为,租赁协议的有效期通常为20年,并不能自动产生后续若干年的续约效力;若超越了这个期限范围,那么超出的部分便不再具有法律效应。换句话说:对于消费者选择租赁车位(仓库)这一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销售使用权),无论其合同期限制定多少年,合法的最长有效期仅有20年,且当租赁期满达到20年后,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