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赔偿标准一般一天为20~50元,具体根据受害人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的情况包括: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12。在这些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营养费。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金额,一般一天在20~40元之间是比较常见的标准23。然而,也有资料表明,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达到一天30元至50元56。实际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需要以及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如果受害人伤情严重,需要更长时间的营养支持,或者医疗机构建议增加特别营养,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提高。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费用的计算与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关键点:
护理费用依据护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照顾人数与期限来确定。这意味着,在计算护理费用时,需要综合考虑护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即他们每小时或每天的收费标准,以及需要照顾的人数和护理的期限,即护理需要持续多长时间。
若护理人员具备劳动收入,则参考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这意味着,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那么他们的护理费将按照他们因护理而失去的收入来计算,类似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如果护理人员无经济来源或聘请了专任护工,那么可以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级别护理工作中的资薪标准来评定护理费用。
护理人员原则上以一人为宜,但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有明确建议,亦可参照其意见确定护理人员数量。这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护理人员就足够了。但是,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建议需要更多的护理人员,那么就应该按照他们的建议来确定护理人员的数量。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如果受害者因残疾导致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那么护理期限就需要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个合理的护理期限,但这个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一规定确保了受害者能够得到足够长时间的护理,同时也避免了护理期限的无限延长。
对于受害者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对护理的依赖程度以及配备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护理级别。这意味着,对于定残后的受害者,他们的护理需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护理的级别和方式,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最适合的护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康复费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伤医疗费用全额赔偿:
工伤人员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这意味着,工伤人员因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将得到全额赔偿。
伙食补助与交通、食宿费用:
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工伤人员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
若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交通、食宿费也将得到赔偿。其中,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则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工伤康复费用全额承担:
工伤人员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赔偿责任中,误工费用通常确定为每日120元人民币作为参考标准。然而,这只是一个基础参考,实际赔偿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和自身收入情况。对于拥有稳定工作收入的人员,误工费将严格按照其实际减少的薪资金额进行计算。这意味着,受害者因伤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将作为误工费的主要赔偿依据。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误工费的计算则相对复杂一些。在这种情况下,需以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作为参考。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状况,那么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或事故发生地点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进行计算。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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