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永久征收农田补偿标准最新

2025年永久征收农田补偿标准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12-26 14:10:29

  2025年永久征收农田补偿标准最新

永久征收农田补偿标准

  国家永久性征用农民土地是不需要赔偿的,但是应当根据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进行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

  土地有很多类型,不同类型的土地在征收时,补偿费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1)耕地,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来进行补偿计算。

  (2)养殖鱼塘,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来进行计算。

  (3)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来进行计算;

  (4)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计算;

  (5)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来进行计算;

  (6)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计算。

  2、安置补助费

  (1)耕地

  在征用耕地的时候,安置补助费具体要按照征收耕地的面积来计算,征地前被征收单位的农业人口除以耕地面积,如果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按照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来进行计算;如果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按照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来进行计算;以此类推,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农用地

  在征用农用地的时候,安置补助费是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来进行计算;

  (3)未利用地

  在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时候,是不需要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因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田征收没有签字可以强制征收?

  1、土地征收农民不签字不一定可以强征。

  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没有关系的,征地是国家行为,是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要判断征地是否为合法行为,其办法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于违法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2、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能随意后悔。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农田征收需要哪些手续才合法?

  1、征收农民土地需要的手续包括包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具体需要的手续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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