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优先受偿权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等。
共益债务包括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职工债权:
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税收债权:
债务人欠缴的税款。
担保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普通债权:
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二、特殊优先受偿权顺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船舶和航空器优先权:
船舶和航空器的优先权包括船员工资、救助费用、港口费用等。
消费者购房优先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其债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
破产清算赔偿主要有以下五大顺序: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优先清偿。
2.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职工的权益应得到优先保障,以维护社会稳定。
3.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确保国家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4. 普通破产债权,在前面各项清偿完毕后,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5. 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担保权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五大顺序进行清偿,以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关于优先受偿权顺序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以下是对优先受偿权顺序的详细解析:
一、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定义: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或特定财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例:如银行贷款时,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就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二、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定义: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没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的债权。
清偿顺序:在继承债务的清算或破产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提及,普通债权在优先债权之后受偿。
三、同一财产上的多个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若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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