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以下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整理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一、收取依据与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若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同时,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保证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以及提交方式、退还条件等相关事项。并且,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或者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
二、退还规定
退还条件
履约完成:若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采购项目并履行完毕所有义务,且项目验收合格,采购人应根据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例如,在货物采购合同中,供应商完成货物采购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
无违约情形: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采购人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
退还程序
申请与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无违约行为。
办理时间:采购人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还手续。例如,在一些采购合同中约定,采购人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
退还方式与时间约定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验收结果应当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三、特殊情况处理
合同解除
若合同因某些原因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如下:
已发生违约:如合同解除前供应商已发生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后退还剩余保证金。
未发生违约:如合同解除前供应商未发生违约行为,采购人应在解除合同后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全部保证金,如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轻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如协商不成,可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处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协商结果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此外,一些地方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有更优惠的规定。例如,广西规定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2%;佛山规定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5%。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通常有以下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一般需要提供《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该表通常可从相关交易平台或采购管理部门网站下载,需填写供应商基本信息、项目信息、保证金缴纳信息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准备采购人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单》或类似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证明供应商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履约。如有保证金收据原件,也需一并准备,部分地区如遇收据原件丢失,可按相关部门规定处理,如登报声明作废或提供其他能证明保证金缴纳的材料。
2、提交申请:
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缴至交易中心的: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约完成后,持经采购人确认盖章的申请表,可选择现场提交至交易中心指定的财务窗口,也可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表寄至交易中心指定地址。
履约保证金以保函方式缴至采购人,由交易中心代保管的: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约完成后,持经采购人确认盖章后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保函)》至交易中心办理退还。
部分学校或单位的特殊情况:如有的学校规定承办单位采购项目指定采购负责人通过学校 OA 办公系统登录相关流程发起退付申请,或由中标单位联系人从招标办网站下载 “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书”,自行完成退付申请后,携带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3、审核与处理: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供应商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等。如审核通过,对于以转账方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或相关财务部门会在规定的承诺办结时限内将保证金退付至中标供应商的账户;对于以保函方式缴纳的,交易中心或采购人会按规定解除保函责任。
不同地区和项目可能在具体细节和要求上有所差异,例如,安徽合肥规定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安徽宿州规定 3 个工作日内办结。此外,为优化营商环境,一些地方会定期开展保证金清退工作,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相关通知,按要求办理退还手续。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