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主要解决的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简单来说,在一般的民事诉讼里,哪一方提出了主张,就由哪一方来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各诉讼主体的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的一方。原告在起诉时,必然会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以及理由。此时,原告就需要承担起对这些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甲认为乙拖欠自己的借款,那么甲就必须拿出诸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乙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在应诉和答辩过程中,需要对原告的主张和请求进行回应,可能是承认、否认或者反驳,甚至还可能直接提出反诉。当被告提出一定的事实时,也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作为依据,使得自己的否认、反驳或者反诉能够成立。就像前面甲起诉乙欠款,若乙声称钱已经还清,那么乙就需要提供还款的证据,比如转账凭证、收条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主张。为了让法院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比如在一场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那么他就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在判决时涉及到承担实体义务,当他提出主张时,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第三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合法合理,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共同诉讼人的举证责任
在共同诉讼中,无论是处于原告地位还是被告地位的共同诉讼人,都和非共同诉讼中的原、被告一样,要对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
当民事诉讼中有诉讼代表人时,诉讼代表人需要代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此时,诉讼代表人应当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意义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凸显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若希望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认可,就必须承担起举证的义务,并且要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这一原则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提供证据,避免无端的诉讼主张,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秩序。
“谁主张谁举证” 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某些刑事自诉案件,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这是该原则适用的主要领域。在各类民事纠纷中,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以及对方违约的一方,需要提供合同文本、履行情况、对方违约行为等证据;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通常要对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
2、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需就其主张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等事实进行举证。比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就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处罚依据不充分等。不过,行政诉讼中也存在 “举证责任倒置” 的特殊情况,例如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刑事自诉案件:在一些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要对自己所主张的犯罪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如侮辱、诽谤等案件,自诉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构成犯罪。
此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