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时,合理且公平的补偿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关键。以下将详细介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和内容。
一、补偿的法律依据与总体原则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具体补偿项目及标准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根据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予以计算,安置补助费一般按照被征收的土地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计算。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 =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 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需要注意的是,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以保障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合适的居住空间。
其他补偿:还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搬迁补助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因搬迁所产生的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则是在被拆迁人过渡期间提供的居住费用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经济林木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同类型的地上附着物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例如塑料大棚,根据其面积和材料性质,每平方米补偿165至280元之间;砖石砌墙,每延长米将得到190元的补偿;格栅栏,每延长米将补偿450元等。各地的具体标准会有所差异,需参考当地政策。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还应给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补偿需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和标准同样由各地制定。
补偿标准的查询与落实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地补偿协议里必须明确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被征地相关人员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并非统一,实际标准会受到房屋性质、当地政策、市场行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若想了解具体补偿标准,可咨询当地征收部门或查阅公告文件。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征收条件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否则不予补偿。
2、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要明确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则需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其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涵盖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方案拟定后,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5、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和地上房屋等进行测算评估,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保证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6、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等,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不影响征地申请报批,但需要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7、征收申请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8、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事项。
9、落实征地补偿措施:征地批复公告后,对于前期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将与其进一步协商,若协商不成,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个别被征收人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各项补偿安置措施落实到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征收基本完成。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地块进行清理,整理出净地后,再通过划拨或是出让的方式将该地块交给新的开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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