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是国家和人民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宁和人民的幸福,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为了保障军人退役后的生活,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退役金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策的调整,最新的军人退役金标准有了新的变化和特点。
一、逐月领取退役金标准
基础计发比例
根据《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担任军官满 16 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 16 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 60%确定;超过 16 年的,每多 1 年计发比例增加 2%;符合特定规定不满 16 年的,每少 1 年计发比例减少 2%。担任军士满 16 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 50%确定;超过 16 年的,每多 1 年计发比例增加 2%;符合相应规定不满 16 年的,每少 1 年计发比例减少 2%。
二、增发情形
1、功勋荣誉表彰增发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 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 2%、4%、8%、1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 1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但累加比例不超过 15%;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2、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增发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 10 年的,计发比例增加 5%;超过 10 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 1 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 2%、1.5%、1.2%、0.8%、0.5%。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 15%。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3、特殊岗位服役增发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 10 年的,计发比例增加 5%。
4、义务兵退役金标准
义务兵退役金补助标准大多针对自主就业的退伍兵。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生活补贴版块可大致分为退伍生活补助费、自主就业退役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等。其中退伍生活补助费包括退伍补助、医疗补助、伙食补助、离队津贴等。如果军人是伤残人士,则还会增加残疾军人护理费、相关医疗补助费等。
一般来说,一个月的补助大约在 1500 元左右。如今中国退伍义务兵的退伍金大概在 3500 元左右,自主就业退役金在 9000 元左右,医疗保险金约 840 元(均按两年服役时间计算)。还有养老保险金约 2.6 万元,职业年金约 1.6 万。如果是大学生学籍,按照学籍类别还会有学费资助,在 8000 元到 12000 元不等,拢共算下来在六万左右。当然,根据军人所在地的不同,当地政府还会有额外的补贴,补贴金额大多会根据地方经济状况来设立标准,一线城市的补贴通常会高一些。
5、退役金发放阶段
退役军人领取退役金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的退役金。在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 1 年保留比例再增加 1%,最多不超过 10%。
国家制定的这些军人退役金标准,充分考虑了军人的服役年限、贡献大小、服役地区和岗位等因素,体现了对军人的关怀和尊重,也有助于激励更多的优秀青年投身军旅,为国防事业贡献力量。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退役军人能够在退役后,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传统,积极融入社会,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再立新功。
1、义务兵
义务兵通常服役两年后就可以退役。义务兵役制下,这是服现役期满停止服役的常见情况。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2、士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不过实际退役情况也会因多种因素而有所差异。
3、军官
作战部队军官
我国作战部队的军官最高服役年龄有明确规定:排级30岁,连级35岁,营级40岁,团级45岁,师级50岁,军级55岁,副大军区级63岁,大军区级65岁。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军官职位越高,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就越长。如果年轻军官未能得到晋升,就可能面临退役。军官退役后,一般保留其原军衔,并在原军衔称号之上加“退役”字样,以示区别。
非作战部队军官
非作战部队军官的最高退役年龄与作战部队有所不同,整体要高出5岁。具体为排级35岁,连级40岁,营级45岁,团级50岁,师级55岁,副军级58岁,军级60岁。
退休相关规定
当涉及到退休安置时,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官应当作退休安置: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技术职务的军官。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具备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军官服满30年以上的。
军官服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
军官满50周岁以上的。
此外,对于军人退休年龄与一般员工在规定上有相似之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如果是干部身份的军人,到55周岁的时候可以退休。
军人退役年龄的设定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的,既保障了军人个人的权益和发展,也满足了军队建设和国家发展的需要。不同类型和职级的军人在合适的年龄退役或退休,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