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因病需要确定劳动能力状况的职工来说至关重要,以下是详细的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步骤:
一、提出申请
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进行鉴定,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若企业不提出申请,职工及其亲属也可自行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申请方式
各地申请方式有所不同,示例如下:
长沙:单位登录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www.cs12333.com )后,点击“社保服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劳动能力因工鉴定申请或劳动能力非因工鉴定申请,保存后再选择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勾选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个人可通过登录“智慧人社”APP,选择劳动能力因工鉴定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按附件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后确认提交。
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出院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出院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规定进行鉴定。
所需材料
按规定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需贴被鉴定人近照一张。
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被鉴定人一寸照片2张。
完整、连续的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诊断结论、手术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如X片、CT、病理、心电图、B超、彩超、眼科检查等)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应加盖医院医务部门的医疗诊断专用章。若为精神病患者,应提供脑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发病时间和简要治疗经过)、就诊卡的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对。其中,精神分裂症应有5年以上诊断史,情感类精神障碍应符合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工伤职工应提交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患者应提交省、市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
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除提供申请初次鉴定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核材料并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查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若申请人提交资料有欠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时限从补齐提交材料之日起算。工作人员还会审查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组织医疗检查及安排鉴定
医疗检查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对有些没有近期检查资料的可以安排客观医疗检查。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辅助检查。在空军454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医院转送鉴定办公室;在其他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申请方转送鉴定办公室。
专家面诊
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相关医疗专家对伤/病职工分科别进行医疗技术鉴定。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前往指定医院接受专家面诊,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面诊的,应征得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同意。
鉴定评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及鉴定意见作出最终鉴定结论。并且,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领取鉴定结论
接受专家面诊的次月10号以后,申请方凭《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到劳动能力鉴定窗口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若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支付。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通常需前往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要准备好一系列材料,比如工伤认定决定书,用以证明劳动者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以便鉴定委员会全面了解病情;此外,还需准备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准确了解鉴定流程及地点,准备充分材料,有助于顺利推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能力鉴定通常咨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先准备相关材料,比如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资料等,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相关标准,对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
不同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能存在差异。若要进一步了解详细信息,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其能提供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方面的准确指引。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因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初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一般应在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经该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 30 日。
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同样有相应的时间规定,通常参照初次鉴定流程所需时间,即一般 60 日内作出结论,复杂情况可延长 30 日。
此外,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