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职人员代表着国家和政府形象,其行为规范受到严格约束,违规吃喝不仅损害公职人员形象,还可能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以下是对公职人员违规吃喝认定标准的详细阐述:
一、从参与人员关系认定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无论吃饭花费是否为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一概不能接受。下属、下级单位、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带有这些属性的人安排的宴请,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也不管就餐地点在哪里,公职人员吃了就属于违纪行为。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宴席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二、从吃喝地点性质认定
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单纯从吃喝地点判断是否违规时,需要特别注意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只要是在这类场所进行吃喝,不管和谁一起吃、由谁付钱,也不管是否影响执行公务,一律认定为违规行为。
三、从吃喝钱款来源认定
假公务真吃喝
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公务活动,却用公款来支付吃喝费用,这种行为属于违规吃喝。比如,虚构调研、会议等公务活动,虚列开支报销餐饮费用。
真公务超界限
虽然确实存在公务活动,接待有正当理由,但却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例如,本来接待人数较少,却以更多人数的用餐标准来安排;或者在公务接待中违规提供高档酒水、奢侈菜肴等。超标准公务接待还包括工作餐人均费用超标(各省标准不同,如江苏省2023年规定人均不超过120元)等情况。
四、其他明确禁止的饭局类型
企业安排的吃请
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时,不得接受企业安排的接待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也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公职人员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用公款宴请私客
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即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
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属于公款宴请,这种饭局公职人员不能参加。同时,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
上下级无实质性公务的相互吃请
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宴请。
同城之间的公务用餐
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公职人员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公务外出期间的公款吃请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进行公款吃喝,也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用公款报销。
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或变相吃喝
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同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公职人员违规吃喝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同时可能伴随经济追责、组织处理及公开通报等。具体如下:
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其他情形: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公款消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此外,违规吃喝费用需由参与人员个人承担,对多次发生问题的单位,会追究主要领导 “一岗双责”。对领导干部违规组织、参与吃喝的,通常会先停职再处理,典型案例还会被公开通报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若违规吃喝行为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还会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