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职工难免会遭遇工伤事故。当工伤认定下来后,很多人关心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不仅关系到职工能否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也影响着他们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安排。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工伤职工需要等待伤情稳定之后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此来确定工伤等级。
通常情况下,一般而言,工伤认定后三个月之内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是比较合适的。不过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时间范围,具体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比如,若工伤职工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原则上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但如果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这些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可一直留在体内,那么在符合其他鉴定条件时也能进行鉴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工伤,鉴定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器官损伤:这类工伤造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像手被机器绞断等情况。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但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职业病损伤:与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例如,《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定,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 1 - 2 年鉴定一次。
此外,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工伤认定下来后,下一步通常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待遇申领或协商赔偿等事宜。具体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时间:一般是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即可申请。
提交材料:通常需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资料,以及检查、检验等报告。
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或协商赔偿:
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如果所在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费用,如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部分费用。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承担。
协商赔偿:工伤职工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与用人单位就赔偿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进行协商。若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赔偿协议。
待遇申领:若协商顺利,且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材料通常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单据等。
3、劳动仲裁或诉讼(若协商不成):
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就工伤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诉讼: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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