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释申请流程是指符合条件的罪犯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提前释放的司法程序,主要包括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法院审查审理、裁定假释三个核心阶段,整个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与实体公正。
一、假释申请的具体流程步骤
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
启动主体: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即执行机关)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提交材料清单
《提请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特殊情形补充材料: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提请假释的,需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未成年或老残(非自伤自残)罪犯的相关材料。
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与审理
材料审查: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首先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合议庭审理:法院审查通过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二、特殊案件的复核与核准程序
不受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裁定。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假释: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假释申请的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假释程序参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核心原则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严格遵循执行机关建议、法院审理裁定的法定流程,禁止程序违法;
实质审查原则:法院需对罪犯的悔改表现、立功事实、再犯罪危险等实质条件进行审理确认。
四、假释申请的关键注意事项
材料准备:执行机关需确保提交的考核材料、社区评估报告等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法院审查结果;
审理期限:法院通常在收到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答复,复杂案件可延长一个月;
禁止假释情形: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假释申请的审批时间因罪犯所判刑期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监狱应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个月。
审批时间从相关机关收到完整、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开始计算,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可能会被要求补充材料,导致审批时间相应延长。此外,从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到法院最终裁定,中间还涉及执行机关对罪犯的考察等流程,这一过程所需时间不定,所以整体来看,假释申请获批短则可能一两个月,长则可能数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假释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确有悔改表现通常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且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
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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