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因病滞留部队问题在历史上曾是影响部队正常运转的难点之一。20世纪90年代,因施工、训练等因素导致个别伤病残战士滞留,部队需投入大量精力协调解决。例如,某部队85年吉林籍老兵因股骨头坏死不符合评残规定长期滞留,最终通过部队一次性医疗补助与地方民政照顾达成协议移交地方;88年湖北籍精神疾病老兵因缺乏自理能力和家庭支持,被安排在部队医院免费治疗直至去世。此类案例反映出部队对特殊情况军人的人道主义关怀,也凸显了早期处理此类问题的复杂性。
一、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框架
核心法规与适用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第三次修订)明确抚恤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强调“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滞留部队相关情形:条例未直接提及“因病滞留”,但规定患重病需长期治疗的军人(如尿毒症需透析)可暂缓转业、复员,由部队继续保障医疗。
二、待遇保障机制
新条令对军人权益的延伸保障
2025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进一步强化对军人及家属的关怀,虽不直接针对滞留问题,但相关配套措施间接支持因病军人的保障需求:
1、家属医疗接送保障:军人及家属遇疾病等情况时,部队可安排车辆接送至医院,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救治。
2、家属来队待遇:明确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时间等规定,为军人照顾患病家属提供便利,间接缓解军人因家庭负担导致的滞留风险。
3、用车保障机制:建立“先处置后补签”的紧急派车程序,提升医疗应急响应效率,惠及需频繁就医的因病军人。
军人因病滞留部队期间,工资发放情况因士官和义务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介绍:
士官:士官滞留部队期间,工资 = 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 职业津贴 + 生活津贴 - 医保。需要注意的是,滞留期间士官不享受年底奖励工资和定期增资,部队涨工资时,滞留人员也不会跟着涨工资。结算标准以下达退役安置命令时的标准为准。
义务兵:服役期满士兵因病滞留部队,其工资按照服役期满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不增加军龄、不增加工资档次。
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军人因病滞留部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
士兵服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病可以继续留队治疗到基本治愈再办理退伍。滞留部队的伤病残士兵服役期满应下达退役命令,待医疗终结后根据残疾等级评定或医学鉴定结果,选择退役移交安置方式。但如果军人伤病严重或治疗周期长,可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适当延长滞留时间。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