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依法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具体扣除规则、标准及操作方式如下:
一、扣除的基本条件与范围
捐赠渠道要求
需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且该社会组织需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例如,向区慈善总会等合法机构捐赠符合条件。
捐赠用途范围
捐赠需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国务院规定的全额扣除情形除外。
二、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方式
根据捐赠资产类型,扣除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资产类型 | 金额确定规则 |
---|---|
货币性资产(如现金) | 按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
股权、房产 | 按个人持有该资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 按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
三、扣除限额与计算方式
一般扣除限额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举例:某市民月工资收入10000元,减除费用5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捐赠1000元(未超5000×30%=1500元),则可扣除1000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
全额扣除特例
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情形(如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捐赠)可全额扣除,不受30%比例限制。
四、扣除方式与顺序选择
可扣除的所得项目
居民个人可选择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或分类所得(如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中扣除,当期一个项目扣除不完的,可在其他项目中继续扣除。
扣除顺序
纳税人可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五、操作要求与追补扣除
凭证要求
需取得捐赠接收方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作为扣除凭证。
追补扣除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9号公告发布前(2019年12月30日)发生的公益捐赠,未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可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申请追补扣除。
个人捐赠符合条件的可以抵个税。具体规定如下:
扣除条件: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限额: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30%。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全额扣除情况: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 30% 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扣除方式: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律科服务助手